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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进动画片须凭“证”播出

2000-03-2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3月28日讯(记者 赵建国)日前,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所辖全国各单位发出通知,于近日实施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新规定。其中强调,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(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)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,各电视台、有线广播电视台每天每套节目中,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%,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%。

广电总局要求,引进境外动画故事片,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。引进动画片应由引进机构报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后,再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(中央单位直接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),由审查委员会审查。审查标准参照《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》执行,经审查通过后由广电总局核发《动画片发行许可证》。已经引进但尚未发行或播放的引进动画片,应根据新规定要求,报广电总局审查。

同时,对引进动画片送审应当提交的实物和材料作了相应规定,还规定举办国际性动画片展览、展播、交易等活动,应事先报广电总局批准。

新规定强调,从6月1日起,各电视台、有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《动画片发行许可证》的引进动画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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